北大荒知青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北大荒知青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医街44号
第三条 发起与组成:北大荒知青志愿者协会是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所支持倡导,由原在生产建设兵团(现黑龙江农垦总局系统)和黑龙江国营农牧场、林场、农村(统称北大荒)工作、学习、生活过,目前仍居住在黑龙江省各地市的知青所发起,包括他们的亲属、农牧场职工,以及接受本章程的年满十八周岁的知识青年、专业人士等所组成的非盈利机构。
协会所称的志愿者是指:志愿于省农垦局所倡导、发起,由本会所组织的公益活动参与者,爱心行动者;志愿于知青的互帮互助者;志愿于知青的各种文化活动者;志愿于知青与国内外知青的交流与友谊者……
第四条 主管机关:协会的主管机关是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民政局。
第五条 宗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深入改革开放,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遵章守法,信守“八荣八耻”等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爱党、爱国、爱北大荒,传承中国知青吃苦耐劳、勇于奉献的精神,追求和实现和谐、包容、健康、快乐。
第六条 职能:广袤富饶的北大荒曾是几十万来自全国各地的知青工作、生活、学习和战斗过的地方,如今生活在这里的知青始终关注这片热土的建设与发展。协会致力于组织会员为家乡和第二故乡—北大荒的建设和发展再尽绵薄之力;组织会员踊跃参加省农垦系统发起的公益和爱心活动;致力于与其他志愿者组织的沟通、联系与互动;致力于组织指导会员互帮互助,法律咨询与援助;开展科普知识、健康讲座和多形式的文艺、文化活动;致力于国内外知青的有益交流。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曾在黑龙江省农垦系统(原黑龙江省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省国营农牧场、林场、农村工作、学习、生活、战斗过的下乡知青、现仍居住在黑龙江省的人士及其家属,以及专业人士、农牧场职工和年满十八周岁的知识青年、学生等,承认本章程及宗旨,参加其中的活动,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均可口头或书面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协会的批评和建议权;有参与协会各项活动权;有享受协会会员间的互帮互助权。
第九条 会员应自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会务工作,维护协会声誉。
第十条 会员与会自主、退会自由。退会时,以书面或口头向会员部声明即可。
第十一条 本会作为自愿者组织,不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但接受并鼓励会员资助、赞助或损助本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爱心活动、重要会务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务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组织及分支机构
1、对于直接与会的会员,会员部将根据管理需要,将会员编成若干个小组或分会等分支机构。第十四条 理事会
1、理事会是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和其他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理事会讨论、决定本会的年度计划、人事任免、授予荣誉等重大事项,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珠情况由会长提议提前或延后召开。
第十五条 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1、名誉会长--协会邀请若干位德高望重的人士担任协会名誉会长。
2、顾问--协会邀请在知青活动中有较高名望,有重要影响的人士担任协会顾问。
3、会长--协会设会长一人,会长是本会的法人代表。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领导理事会工作,主持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执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对外代表本会联系国内外知青友好团体。
4、副会长--协会设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选举通过。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按分工协助会长工作。必要时受会长委托或授权代理会长职责。
5、秘书长--协会设秘书长一人,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秘书长统筹理事会日常工作,负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筹备、组织工作,协助会长协调各副会长与理事会的联系、会务工作、内部分工。
6、副秘书长--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会长和秘书长工作。
第十六条 内设机构:协会根据需要设立综合部、会员部、财务部、外联服务部等部门,还将根据需要随时调整。
第十七条 理事、领导机构成员任期:协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期均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章 财务
协会作为志愿者组织,宗旨、职能中的公益活动、爱心活动及重要会务活动都需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接受并鼓励会员,特别是理事会成员资助、赞助或捐助协会上述活动。
第十九条 本协会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赞助协会的上述活动,愿与企业合作,由企业资助、赞助或捐助协会上述活动。
第二十条 欢迎国内外曾在北大荒工作、学习、生活和战斗过的荒友资助、赞助协会上上述活动。
第二十一条 条件成熟时,协会将考虑支持成员创办企业创收,以支持协会上述活动。
第二十二条 无论来自何人、何处的资助、赞助或捐助,财务部将记录在案,定期公示资金来源、数量、用途、去向。
第二十三条 对于会内外出资的人士与企业,协会将根据具体情况授予或报总垦总局,由总垦总局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通过后生效。章程修改须由理事会提出,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报,履行法定程序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