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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荒知青志愿者协会章程

2013年09月09日 22:08:58 来源:北大荒知青网 访问量:2572 作者:北大荒知青志愿者协会

北大荒知青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北大荒知青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医街44

第三条  发起与组成:北大荒知青志愿者协会是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所支持倡导,由原在生产建设兵团(现黑龙江农垦总局系统)和黑龙江国营农牧场、林场、农村(统称北大荒)工作、学习、生活过,目前仍居住在黑龙江省各地市的知青所发起,包括他们的亲属、农牧场职工,以及接受本章程的年满十八周岁的知识青年、专业人士等所组成的非盈利机构。

协会所称的志愿者是指:志愿于省农垦局所倡导、发起,由本会所组织的公益活动参与者,爱心行动者;志愿于知青的互帮互助者;志愿于知青的各种文化活动者;志愿于知青与国内外知青的交流与友谊者……

第四条  主管机关:协会的主管机关是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民政局。

第五条  宗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深入改革开放,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遵章守法,信守“八荣八耻”等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爱党、爱国、爱北大荒,传承中国知青吃苦耐劳、勇于奉献的精神,追求和实现和谐、包容、健康、快乐。

第六条  职能:广袤富饶的北大荒曾是几十万来自全国各地的知青工作、生活、学习和战斗过的地方,如今生活在这里的知青始终关注这片热土的建设与发展。协会致力于组织会员为家乡和第二故乡北大荒的建设和发展再尽绵薄之力;组织会员踊跃参加省农垦系统发起的公益和爱心活动;致力于与其他志愿者组织的沟通、联系与互动;致力于组织指导会员互帮互助,法律咨询与援助;开展科普知识、健康讲座和多形式的文艺、文化活动;致力于国内外知青的有益交流。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曾在黑龙江省农垦系统(原黑龙江省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省国营农牧场、林场、农村工作、学习、生活、战斗过的下乡知青、现仍居住在黑龙江省的人士及其家属,以及专业人士、农牧场职工和年满十八周岁的知识青年、学生等,承认本章程及宗旨,参加其中的活动,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均可口头或书面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协会的批评和建议权;有参与协会各项活动权;有享受协会会员间的互帮互助权。

第九条  会员应自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会务工作,维护协会声誉。

第十条  会员与会自主、退会自由。退会时,以书面或口头向会员部声明即可。

第十一条  本会作为自愿者组织,不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但接受并鼓励会员资助、赞助或损助本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爱心活动、重要会务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务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组织及分支机构

        1、对于直接与会的会员,会员部将根据管理需要,将会员编成若干个小组或分会等分支机构。
        2
、协会的分支机构,亦可采用“自愿”原则,即:可以上山下乡时所在的或团、或营、或连、或场、或分场等形式组成一个分支机构;也可以上山下乡出发时出发的学校或班为单位组成分支机构;也可以上山下乡时的出发地命名组成分支机构(如北大荒知青志愿协会天津知青XX市分会);也可以志愿服务的方向、项目组成分支机构;也可由志趣相投、交往密切的“荒友”组成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应选举负责人,会员名单报会员部。

    3、作为志愿者组织,协会不反对跨团体的组织形式和活动。即本会的会员、分支机构可以同时成为其他知青组织的成员或分支机构;其他知青组织的会员和分支机构亦可成为本会的会员和分支机构,参加本会的活动。会员参加协会活动亦采取自愿原则。

第十四条  理事会

1、理事会是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和其他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理事会讨论、决定本会的年度计划、人事任免、授予荣誉等重大事项,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珠情况由会长提议提前或延后召开。

第十五条  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1、名誉会长--协会邀请若干位德高望重的人士担任协会名誉会长。

2、顾问--协会邀请在知青活动中有较高名望,有重要影响的人士担任协会顾问。

3、会长--协会设会长一人,会长是本会的法人代表。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领导理事会工作,主持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执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对外代表本会联系国内外知青友好团体。

4、副会长--协会设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选举通过。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按分工协助会长工作。必要时受会长委托或授权代理会长职责。

5、秘书长--协会设秘书长一人,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秘书长统筹理事会日常工作,负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筹备、组织工作,协助会长协调各副会长与理事会的联系、会务工作、内部分工。

6、副秘书长--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会长和秘书长工作。

第十六条  内设机构:协会根据需要设立综合部、会员部、财务部、外联服务部等部门,还将根据需要随时调整。

第十七条  理事、领导机构成员任期:协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期均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章  财务


协会作为志愿者组织,宗旨、职能中的公益活动、爱心活动及重要会务活动都需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接受并鼓励会员,特别是理事会成员资助、赞助或捐助协会上述活动。

第十九条  本协会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赞助协会的上述活动,愿与企业合作,由企业资助、赞助或捐助协会上述活动。

第二十条  欢迎国内外曾在北大荒工作、学习、生活和战斗过的荒友资助、赞助协会上上述活动。

第二十一条  条件成熟时,协会将考虑支持成员创办企业创收,以支持协会上述活动。

第二十二条  无论来自何人、何处的资助、赞助或捐助,财务部将记录在案,定期公示资金来源、数量、用途、去向。

第二十三条  对于会内外出资的人士与企业,协会将根据具体情况授予或报总垦总局,由总垦总局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通过后生效。章程修改须由理事会提出,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报,履行法定程序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编辑:农大学生刘哲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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