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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荒知青演艺联盟章程

2016年11月06日 20:25:36 来源:北大荒知青演艺联盟 访问量:2945
北大荒知青演艺联盟章程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北大荒知青演艺联盟
   第二条 总部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联发街64号
   第三条 发起与组成:北大荒知青演艺联盟是由黑龙江、内蒙、北京、辽宁、浙江等地知青发起,由曾在、现在北大荒(原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现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工作,学习过的知青及二代和其它人士组成的演艺团队所组成的民间演艺联盟机构。
   第四条   
   宗旨: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为了实现两个100年的奋斗目标,努力学习,活跃参加联盟团队的演艺活动,加强联盟各团队的联系,沟通交流、切磋,为构建和谐社会奉献一份力量,共圆每个团队、每个人的中国梦。

   成员
   第五条 凡曾在、现在黑龙江省农、牧场、林场、农村工作、学习、生活过的下乡知青及二代,及其它人士所组成的演艺团体,承认本章程,参加联盟的活动,均可口头或书面申请成为联盟成员。
   第六条 联盟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联盟的批评和建议权,有享受联盟提供的活动便利和优惠条件权利。
   第七条 联盟成员应自觉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的决议,积极参加联盟的活动,承担联盟委托的有关工作,维护联盟声誉。
   第八条 联盟成员参加联盟自主、退出自由,退出时,口头或书面声明均可。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成员大会是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闭会后,理事会是联盟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条 理事会由联盟团队推举的理事所组成,通常是演艺团队负责人或有关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联盟大会通过理事会人选。联盟大会或理事会推举联盟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它工作人员由理事长或秘书长推荐,联盟理事会认可。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联盟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后生效,章程修改须由理事会提出,向成员大会通报方为生效。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2016年10月22日




   文件整理/黄百和    编辑/王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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