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2013年9月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惩治网络大谣将有法律依据

2013年9月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惩治网络大谣将有法律依据

2013年09月10日 01:08:57 来源:中国广播网 访问量:2103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惩治网络大谣将有法律依据

中国广播网 [微博 ] 孙莹2013-09-09 15:05

央广网北京9月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天(9日)发布,如何惩治网络大谣有新依据。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从记者拿到的《司法解释》来看,共有十条内容,主要规定了八个方面的问题,《司法解释》将于9月10日也就是明天开始实施。它明确规定了什么行为属于利用信息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何为“情节严重”,以及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敲诈勒索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的认定及处罚问题。同时明确严厉打击信息网络共同犯罪活动。如果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这些犯罪活动,又触犯其他罪名的,依据规定,“从一重罪处断”。

为何两高要出台这样一部司法解释呢?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

孙军工说,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有人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有人利用社会敏感热点问题,借题发挥,炮制谣言,误导民众,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还有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负面信息相要挟,索取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财物,聚敛钱财。有的人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就通过此种敲诈勒索方式非法获利数百万元。

他说,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上还出现了一些专门从事造谣、炒作、“删帖”等活动的所谓“网络公关公司”、“策划营销组织”及“网络推手”。他们出于营利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有偿提供“删帖”、“发帖”等服务,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网上造谣、炒作活动组织性特征愈发明显。大家从公安机关近期侦破并且向社会公布的一些案件中,可以对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内幕及社会危害性看的更加清楚。

孙军工表示,制定出台《解释》,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的需要。

(中国广播网)tianlongzhuan

编辑:刘哲齐
评论区
发表评论

评论仅供会员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校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搜索框
中国现代教育网 教育部 不良信息
垃圾信息 网警110
郑重声明:本站全部内容均由本单位发布,本单位拥有全部运营和管理权,任何非本单位用户禁止注册。本站为教育公益服务站点,禁止将本站内容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有任何内容侵权问题请务必联系本站站长,我们基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本单位一级域名因备案流程等原因,当前临时借用网校二级域名访问,使用此二级域名与本单位官网权属关系及运营管理权无关。北大荒知青网 特此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经营许可证 ICP证 京ICP备13002626号-8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2087 本站主办:北大荒知青志愿者协会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联发街64号 电子邮箱:1274313066@qq.com
24小时值班电话:18004606931 联络QQ:1360781304
北京网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支持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会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