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与法律的社会作用
关于法与法律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释义,但都是为其服务的。关于我国的法与法律在法学界和社会也都是不可回避的问题。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是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服务的,是为社会的民主、社会的平等、社会的稳定、社会的和谐、社会的发展服务的。所以,法与法律的社会作用不仅是我们不可回避的重要内容,也应是全社会需要坚持与坚守的一项共识。本文主要是通过论法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释义我国国家与社会需要法和法律,公民需要遵守法和法律与运用法和法律,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国家发展。
一、法与法律是社会的需要
1.法与法律
法在历史上一直都存在,表现的形式都是统治阶级或国家的利益而设立的。在我国古代“法”与“刑”基本是通用的,是为了惩罚而设立,如夏朝的法称为“禹刑”;商代的法称“汤刑”。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近代,形成了法与法律的认识。根据法,制定法律与法规等,不但约束当事人,也约束执法者和统治者。法体现了统治阶级或国家的利益,法律的制定体现了社会与公民的利益。也就是人们常讲的“平等”、“公平”、“正义”等等。法与法律二者有本质与现象的不同,也有着不可分的统一,前者是根本,后者是实施与保障。
2.我国的法与法律
法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通过规定权利与义务,去规范人们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从而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我国的法与法律同样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中国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我国的法与法律的根本特征是:贯彻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原则和民主的原则,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的法与法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体现对人民享有依法管理国家、管理经济、管理文化、管理社会的确认和保护,既体现强制性又体现人民守法的统一性,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保证国家法与法律的尊严,保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保证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二、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离不开法与法律
1.我国的社会发展需要依法治国
我国的社会发展需要依法治国是实践所证明所必需的。例如“文革时期”,社会上的人(包括上至中央下至一般平民)有的随时都有“一夜之间”成为了“坏人”,被揪斗或进“牛棚”。基本原因就是那个特殊的年代,国家与社会上出现了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国家宪法办事行事,再就是“公、检、法”等执法部门被“砸烂”等原因造成。从而在那个时期致使国家法治基本荡然无存,致使很多的人蒙受不白之冤,致使许多人几乎失去了对未来的希望,还致使国民经济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我国经济的发展比照“亚洲四小龙”等国家、地区拖后几十年。在1978年“拨乱反正”特别改革开放后,我国修订了宪法,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使我国逐渐走向法治轨道,人民走上了正常的生活,并使我们的国家在短短三十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成为世界上的经济强国之一,并带动世界的发展。所以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没有法与法律的法制社会是没有希望的国家。
2.社会的文明进步需要依法治国
人民是社会的主人,这是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与建国的根本。社会的文明进步就是要体现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和生活质量发展变化。近三十多年以来,国家走向了世界,人民生活水平发生了巨大变化;同时新的法律的不断制定与补充,不仅保护了法人与公民的权利,使人民感到了民主与平等,公平与正义,也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变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等法律的制定,从立法上有效的保护了法人与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也使人们从法律意义上开始对于财产权认识和重视。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公布实施,使“民告官”第一次从法律上得到了确认和运作。再例如环境保护问题,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虽有治理,但基本上是治“标”不治“本”,环保部门的权利在政府部门中也基本上没有“重要位置”。改革开放后,环境保护与治理提上了日程,特别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家不仅在行政上实行了环境保护部门“一票否决”制度,而且在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法律上给予了环境保护部门执法权力和对社会所有部门、企业等环保行为进行规范,使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走向法治的轨道。现在我国的城市与地区,基本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地美了,草绿了,城市面貌变化了,有的还成为旅游观光的美好景地,带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依法才能体现法与法律的社会作用
1.执法机构严格依照法与法律进行法律行为才能体现法律的社会作用
我国的法与法律不仅体现对于社会的约束性与强制性,还体现在一些领域的和谐性。法与法律即有打击犯罪和教育人民的双重作用;还有保护公民权益和促进和谐进步的社会作用。只强调“双重作用”,就会只看到“公权力”,因此“社会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根本问题。执法机构是法与法律的执行者。执法机构在我国不仅仅限于“公、检、法”,有些还涉及政府的各个部门及公证、仲裁等单位。这些机构或部门或单位的执法过程体现了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意愿,是中国的法与法律执行的中坚力量。执法机构依法行政与法律行政行为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法与法律在人们心中的法律效力,直至影响到人们对于国家的公信力和对政权的信任度。如:最近几年报纸、网络等反映出的动迁上访、甚至暴力抗法或自焚等现象,从侧面也反映出当地政府与具体执法部门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2013年6月4日)、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等法律法规上,有误区或有法不依或甚至违法行政造成。再则,2014年、2015年等网络、新闻上报道的内蒙古、河北等地好几个“犯罪疑犯”错杀多年后、真凶再现的案例,也说明当时办案“公、检、法”部门“只轻信口供,不重视证据”,甚至是渎职犯罪办案。再例2015年4月中央电视台2报道的海南省琼山市东山县的一村民黄家光1994年7月5日“杀人”《十四年洗冤录》的法制节目,就是当地“公、检、法”凭“口供”办案的案例。这些执法人不是严格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利,不是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等法律办案,办案时仅凭一些所谓的“证据”或“口供”,。以上案子所以没有依法办成铁案,造成有的草菅了人命;有的办成了错案;不仅当事人终身遗憾,主要也给“公、检、法”执法部门与国家造成了影响。因此,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中,严格依照法与法律行政执法和办案,做到“司法公正”是非常重要的,这是维护国家与国家法律尊严的需要,更是社会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学法、普法的社会工程的需要。
2.法与法律赋予了人民是国家主人,学法依法用法是公民自身与社会的需要
社会主义的法与法律是人民制定的,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体现确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国家宪法赋予的权利。因此我国的法与法律既是国家的也是人民的,这是我们国家的性质所确定的。所以要达到法与法律的落实,全民就要学法、依法、用法,防止触犯法律“红线”,防止违法与犯罪,推动社会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通过近三十年来的立法、普法,法与法律逐渐深入人心,执法部门健全,我们国家基本已进入法制社会。因此我们要防止有时候在你不知道或不清楚的情况下,可能你就触犯了法律。如社会上收养儿童的现象,很多人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修订)的规范,收养了被拐卖的儿童或不具备收养条件收养了儿童等,造成最后又失去的现象很多。如果懂得《收养法》按规定收养就不会发生此类问题。再如,网络的出现,促进了现代科技发展,带来了社会的进步,同时也带来新的问题。有些人拿一些不实之词或所谓的“新闻”在网上(微博或QQ群等)传播,当做笑料或炫耀,除了故意别有用心的人是故意犯罪,岂不知这些人已经在犯罪或在犯罪的边缘。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可判刑。这就是你不学法、不依法,法就要找你,就要规范你的行为,保证社会的和谐进步。
四、依据宪法治国是治国之本、法无授权不可为
1.依法治国就是依据国家宪法治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也是国家与公民的共识。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讲,宪法就是法,其它个法就是法律,一切法律都要依据国家宪法而制定,做到法与法律的本质与现象的社会统一,依法治国就是要依据宪法来治国。一个国家要做到依宪治国,就要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为规范和执法规范。通过“法无授权不可为”限制执政者、执法者扩大“公权力”,限制越权,揽权、乱用权等行为的发生,从而防止侵犯人权、防止犯罪、防止腐蚀国家的机体问题出现。2015年中央纪委公布的103名违法犯罪“高官”,基本都是在“法无授权乱可为”情况下,脱离管理,私欲膨胀等“乱用权”的行为产生的。因此依法治国,依法规范行政与行为是国家政权的需要,是治国之本是国家发展的根基。
2.“法无授权不可为”应是所有行为人行为的规范
“ 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讲法,一般让人们理解为是管理者和执法者的行为;笔者认为应是所有人的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权利与义务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也就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都有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任何人不能越过宪法与法律规定的“红线”,否则就要触犯法律甚至犯罪。当前要求全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依法治国,和谐发展,遵守宪法与法律的一种体现。如:公民驾车如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违法驾驶,就会产生交通事故,甚至生命危害。再如,法人或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如双方或一方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超越行为(如违约、侵权等),就会造成经济损失,甚至经济停顿或破产等。再如,如对未成年人限制参加国家普及教育或家庭采取“武力”教育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动手打仗”等日常问题,如果当事人,特别是成人一方、“动武”一方,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的法律规范的行为,就会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管理,有的甚至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来制裁。法无处不在,法和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范。“法无授权不可为”也同时要求“法有授权即可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就是要求全民实现国防现代化,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顺利进行等等。所以学法、懂法、守法,依法,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保证国家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是对每个公民的要求。对于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宪法治国是治国之本,每个公民(包括政府官员与执法者)都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即可为”,使我们国家走向全面法治社会,做到执行法与法律制度的刚性,做到社会发展的科学性,做到体现人民生活的和谐性。这也是所有人所期盼的。
注:(tianlongshangchuan)